《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预留房调整办法》经2009年6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由学院预留房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预 留 房 调 整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确保学院东区2、3号楼拆迁顺利进行,经学院研究决定,将东区8号楼和西区130-1号楼预留房(共6套,其中三室两厅3套,二室两厅3套)进行调整出售,所腾出空房用以安置东区3号楼部分住户。
二、为了公开、公平、合理的调整出售预留房,特制定本办法。
三、本次住房调整,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预留房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认定
凡持有学院管区内《房屋产权证》的在职男职工,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者,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调房(东区8号楼和西区130-1号楼的职工除外)。
第三章 调房规定
一、本次调房采取等面积置换,所选新房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3200元/㎡的价格标准购买(计算楼层调节差价)。预留房具体分布在:东区8号楼一单元401室、501室、701室,西区130-1号楼三单元202室、302室、402室。计算楼层调节差价后:二至五层价格为3200元/㎡;七层价格为3170元/㎡;
二、此次调房一律不涉及原住房装修问题。
三、原住房缴回时间为:选房后50日之内。
第四章 调房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参加本次调房并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2009年6月29日—7月3日),在规定时间内交后勤管理处登记,并同时交验住房产权证,经审核认定可参加打分排队。
二、打分排队:按《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教职工住房调整、购买方案》党发[2003]28号第四章条款执行。
第五章 调房要求
一、教职工接到调房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出旧房,否则,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罚。
二、职务、职称、工龄、年龄的核定一律以人事档案为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
附:党发[2003]28号第四章条款(复印件)。
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教职工住房调整、购买方案》(复印件摘要)
第四章 调房程序
一、申请
凡要求参加本次调整、购买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交后勤管理处登记,并同时交验住房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经审核认定申请有效后可参加打分排队。
二、打分排队
1、计分办法
综合分=职务、职称分+工龄分+职龄分+附加分
(1)职务、职称分:(见下表)
职务、职称分值
职务、职称 | 分值 |
正高职、副院职干部 | 70 |
正处职干部、副处职中的副处级干部 | 60 |
副高职、副处职干部 | 57 |
正科职、校办企业法人代表、 | 55 |
中职、副科职干部 | 50 |
(2)工龄分:每一年工龄计0.50分。
工龄计算规定:
①凡参加工作前在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学习的毕业生,从其进入学校之日起计算工龄,休学、留级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②其他教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③城镇插队知青、民办教师均计算工龄;
④离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3)职龄分:任现职(指与计算职务、职称分相一致的职务、职称)一年计0.30分,计满3分为止。
(4)附加分:
①博士学位获得者加15分,硕士学位获得者加8分,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加6分;在职攻读博士位者加8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大本毕业的加5分,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加4分,本科毕业的加3分,专科毕业的加2分。(以上附加分只计一项最高分)
②夫妇双方均为我院职工的加1分,夫妇双方均为我院具有高级职务或副处职及副处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加2分。(以上附加分只计一项最高分)。
③持有独生子女证者加1分,(晚婚且三十岁以上没有孩子的按同等条件对待)。
④校产企业职工(含法人代表)加2分、其他在职工人(不含原劳动厅认定的技师)加1分。
⑤教育部批准我院为高职学院后获得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奖励(不含单项奖)者加2分。
⑥持有三等及三等以上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加1分。
(5)所有具有行政职务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参加本次调整、购买住房的取高分参加排队。
2、类序
积分相同时,按工龄、年龄依次相比确定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