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租住房管理补充办法

作者:chenrl 时间:2009-09-19 点击数:0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租住房管理补充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住宅商品化的总体趋势,合理配置校内过渡性公房,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院发[2008]64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校内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有限的校内公房,主要向新引进教职工提供过渡性租住,租住期限为5年,5年租住期内,房租费按院发[2008]64号文规定的标准收缴。超过5年房租费将从租住期满次月起按市场价收缴。
第四条 职工调离、辞职、解聘等离开学院的,租住房一律收回。逾期不交者,学院将通过法律程序收回。
第三章 退房期限及相关政策
第五条 校内租住房已满5年者(2004年12月以前租住),应于2010年2月底以前退出租住房。逾期不退者,从2010年3月1日起房租费将按市场价10—14元/月·建筑平方米的租金收取。即:
幢号
房租价(元)/月·㎡
西
幢号
房租价(元)/月·㎡
1、2
10元
132、133
10元
3
11元
129、134
11元
4
12元
131
11元
5
13元
134—1
12元
6
14元
130
13元
第六条 对于个别特殊困难的租住户(离异女职工、职工遗孀和孤寡老人),经学院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学院可酌情提供一间过渡租住房,其房租费按院发[2008]64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校内房租住户如果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或提前退出租住房者,学院将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家住兰州市(西固区以外)的职工,退出租住房后,可参照院发[2008]64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租住房管理办法》每月享受150元交通费补贴。
第九条 租住房住户相关单位领导,应向本单位租住职工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体谅学院目前的实际困难,以发展大局为重,理解、支持、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学院东、西区已满5年的租住户住房统计表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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