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东区三号楼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chenrl 时间:2009-10-02 点击数:0

各系(院)、处(室)、部(馆),各有关住户: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东区三号楼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经2009年9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东区三号楼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日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东区三号楼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办学基础条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整体规划要求,学院决定对东区二、三号楼实施拆迁改造,在其原址建造综合服务楼。现针对三号楼住户的搬迁补偿安置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学院要求相关部门及三号楼住户,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全力支持配合,确保综合服务楼按期动工兴建。
第二章 三号楼持有产权证住户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条 已调离职工住户,学院不再安置住房,住户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和房屋产权证后,将按房产证核准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价为3200元/㎡;单间住户原则上不安置住房,住户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和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价为3200元/㎡,对个别特殊困难住户,可酌情在东区其他楼调整出来的一室房中单独打分排队安置;单间住户如果愿意退出两套住房(即原二加一住房),可单独打分排队,优先在东区其他楼调整出来的三室房或在西区新建135号楼团购房中选购安置。
第四条 两间及以上住户,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价为3200元/㎡;也可在东、西区调整出来的空置房或在西区新建135号楼团购房中选购安置。
第五条 选购房采用等面积置换方式,即学院承担购买原住房面积部分(以房产证面积为准),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含楼层调节价差)由住户承担购买。
第三章 选购房源、价格及楼层调节价差
第六条 学院在西区新建135号楼团购18套两室两厅住房,在东区七号楼调整出3套三室两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86—100平方米左右,单元、楼层分布在:西区135号楼一单元402室,五单元1—5层十套,六单元101、102、201、202、301、401、501室;东区七号楼五单元601室,六单元101、401室。购房平均价格为3200元/㎡,计算楼层调节差价后,一、五、六层为3170元/㎡,二层为3200元/㎡,三、四层为3230元/㎡。
第七条 学院在东、西区其他楼调整出的3套空置房,具体分布在:东区六号楼五单元201室、三单元203室,建筑面积为60㎡;西区讲师楼三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56.88㎡。安置旧楼楼层调节差价为一、五、六层2940元/㎡,二层2970元/㎡,三、四层3000元/㎡。
第四章 选房打分排队及奖励政策
第八条 三号楼符合安置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2009年9月27日—10月10日),在规定时间内交后勤管理处登记,并同时交验住房产权证,经审核认定后可参加打分排队。打分排队按党发[2003]28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教职工住房调整、购买方案》第四章条款执行。住户的职务、职称、工龄、年龄的核定一律以人事档案为准(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底,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日期为截止时间)。
第九条 学院确定交回原住房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2月28日。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住户,若提前或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和房屋产权证,学院将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和150元搬迁费。对选择住房安置的产权住户,若提前或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和房屋产权证,学院将给予150元搬迁费。
第十条 此次搬迁一律不涉及原住房装修问题。
第五章 三号楼租住户的安置方式及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租住三号楼的已婚、单身职工住户,一律由本人自行解决住房,学院按院发〔2008〕64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租住房管理办法》中第四章(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及其标准)的条款实行补贴。对家住西固区以外的职工,可提供午间休息床位
第十二条 租住三号楼的离异女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2001年以前来校工作者,学院按200元/月标准给予过渡补贴,补贴期从交回原住房的次月起,按2年计算;2001年以后来校工作者,学院不予补贴。对搬迁过渡确有困难的离异女职工租住户,可酌情予以安排过渡住房。
第十三条 学院确定交回租住房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2月28日。租住三号楼的职工住户,若能提前或按期交回租住房,学院将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已解决过渡住房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党发[2003]28号第四章条款(复印件)。
二○○九年十月二日
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教职工住房调整、购买方案》(复印件摘要)
第四章 调房程序
一、申请
凡要求参加本次调整、购买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交后勤管理处登记,并同时交验住房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经审核认定申请有效后可参加打分排队。
二、打分排队
1、计分办法
综合分=职务、职称分+工龄分+职龄分+附加分
(1)职务、职称分:(见下表)
职务、职称分值
职务、职称
分值
正高职、副院职干部、同级的离退休人员
70
正处职干部、副处职中的副处级干部、同级的离退休人员
60
副高职、副处职干部、同级的离退休人员
57
正科职、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同级的离退休人员
55
中职、副科职干部
50
助理级、原劳动厅认定的技师、同级的离退休人员
45
一般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40
(2)工龄分:每一年工龄计0.50分。
工龄计算规定:
①凡参加工作前在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学习的毕业生,从其进入学校之日起计算工龄,休学、留级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②其他教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③城镇插队知青、民办教师均计算工龄;
④离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3)职龄分:任现职(指与计算职务、职称分相一致的职务、职称)一年计0.30分,计满3分为止。
(4)附加分:
①博士学位获得者加15分,硕士学位获得者加8分,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加6分;在职攻读博士位者加8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大本毕业的加5分,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加4分,本科毕业的加3分,专科毕业的加2分。(以上附加分只计一项最高分)
②夫妇双方均为我院职工的加1分,夫妇双方均为我院具有高级职务或副处职及副处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加2分。(以上附加分只计一项最高分)。
③持有独生子女证者加1分,(晚婚且三十岁以上没有孩子的按同等条件对待)。
④校产企业职工(含法人代表)加2分、其他在职工人(不含原劳动厅认定的技师)加1分。
⑤教育部批准我院为高职学院后获得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奖励(不含单项奖)者加2分。
⑥持有三等及三等以上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加1分。
(5)所有具有行政职务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参加本次调整、购买住房的取高分参加排队。
2、类序
积分相同时,按工龄、年龄依次相比确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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